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1日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违反《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放牧、砍柴或者非抚育性修枝,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2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放牧、砍柴或者非抚育性修枝,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2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放牧、砍柴或者非抚育性修枝,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一般林木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二、违反《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简易的、可移动的界桩(标)。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固定的界桩(标)。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实施暴力的,或者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2倍的罚款。
三、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事项
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豫林办〔2022〕12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