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3-2852361 xxlyw@163.com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963次


出台背景: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主要内容:

一、本裁量基准对《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涉及的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做了规定,并明确了裁量基准。

二、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事项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链接: 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