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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15845次

为加强对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新乡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新政文〔2021〕96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发布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野生动物重要的迁徙地、停歇地和繁殖地,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市委、市政府多年来注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我市市民保护湿地和野生动物的意识亦显著提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相关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思想,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贯彻实施,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交办问题整改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乡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市政府名义在全市发布《关于加强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

(六)《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尤其是《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和限制事项的管理。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三是进一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交办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通告》中相关管理措施的执行范围、期限

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期有效。

五、主要亮点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采砂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加强对核心区、缓冲区的监督管理。一是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及新建任何生产设施;二是严格控制核心区、缓冲区现有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和扩大生产规模;三是黄河北岸核心区、缓冲区内水产养殖及违法违规建筑设施的清退拆除、生态恢复,务必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四是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候鸟迁徙期间,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在出入核心区、缓冲区主要路口设立临时卡点,禁止非农事活动人员、车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做好宣传和劝返工作;执行公务活动的除外。

(四)封丘县、长垣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五)黄河河务部门对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於背区等区域依法严格管理,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

(六)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件实施时间

自2021年10月12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