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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1714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进一步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林业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林业现代化建设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林业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特别是林业安全生产的特殊重要性,积极按照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分工,真正把抓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 务,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减少较大 和一般事故,切实保护广大林业职工、林农群众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更加稳定有序的环境,为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全力保驾护 航,也为全国安全生产大局做出林业行业的应有贡献。

二、加强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 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把林业安全生产 工作与林业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明确承担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落实专人负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三、健全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业务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本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 指导工作。要严格落实林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属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林业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提交本地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将适时通报各地 报送情况,并汇总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严格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提高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应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责任。林业生产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国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 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应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五、建立林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林业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 作规程;要建立完善林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定期进行排查,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与属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林业生产经 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对重大隐患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健全林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事 故救援、调查处理和信息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 织1—2次应急预案演练;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七、建立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重视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治理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 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夯实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林业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支持林业安全生产科研项目,鼓励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研发、推广、应用有 利于保障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生产经营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林业安全生 产先进经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