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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1707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作用,根据当前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防治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9月13日

附件

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和趋势,给科学开展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心测报点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依托所在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设立的测报点,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任务。

中心测报点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国有林业局)为单位设置,可优先选取跨县级行政区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进行设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心测报点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省级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负责中心测报点的监督、指导等工作,中心测报点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监测预报任务。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中心测报点开展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灾情报告等工作,其管理的护林员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和林木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

第四条  中心测报点实行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分级负责、成果共享的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中心测报点建设方案和主要预测预报对象(以下简称“主测对象”)名录的制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心测报点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加强所需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办公室、标本室、档案室等设施,以及监测预报所需的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中心测报点实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数据直报制度,推行建立中心测报点监测预报首席测报员和首席测报专家制度,鼓励开展区域间联测联报。

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与监测预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分析、技术服务,支持地方政府向社会化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测服务。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加快建立以护林员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地面网格化监测网络。

第二章 设立与调整

第六条  中心测报点及其主测对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中心测报点建设方案和主测对象名录提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

第七条  中心测报点应当根据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设立在区域代表性强、监测设施设备条件和工作基础好的县级行政区(国有林业局),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并确定主测对象。

设为中心测报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测报员。专职测报员应当具有森林保护、植物保护、林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多年监测预报工作经验,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监测预报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主测对象应当根据全国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危险程度,以及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等设定。主测对象应当为本地已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

第九条 中心测报点及其主测对象一经确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不能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变化情况、中心测报点工作开展情况,或者依据督导、检查、考核等结果,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后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承担中心测报点任务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全面开展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监测预报任务。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监测。采取人工地面踏查、航空航天遥感调查等方法,及时调查发现辖区内林业资源受危害的异常情况,详细掌握导致异常情况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成灾情况、发生原因等情况,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重点做好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主测对象监测预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主测对象发生情况的监测调查,定期发布中长期趋势预报,适时发布生产性预报,并将主测对象的发育发展进度、发生情况、预测预报结果等情况直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期总结分析预测预报结果的准确性,积累、整理预测预报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逐步建立适合本地运用的预测预报模型。

(三)绘制辖区内主测对象分布图、调查路线图等图表,并根据主测对象的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制度,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做到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全覆盖。

(五)根据监测预报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灾害防治意见,并做好灾害防治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其他监测预报任务。

第十一条  中心测报点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预报工作的年度工作历和工作方案,并经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录入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工作历和工作方案开展年度监测预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测报点监测预报数据统一使用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直报,并报送省、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上报信息数据涉及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中心测报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地直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测报点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内监测预报资料档案;应当对调查的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预报预警,以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影像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根据工作需要制作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并定期维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测报点应当保持人员稳定,在岗人员变动时,应当报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备案。中心测报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经培训后达到从事一般监测预报工作要求的兼职测报员。

第十五条 中心测报点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将所需监测预报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测预报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野外调查补助等相关福利待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每个中心测报点、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其管理的护林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每年给予中心测报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数据管理、分析预测、信息报送与发布、技术推广等支出,以及外业调查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中心测报点补助经费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加强中心测报点所需监测预报技术规程、标准的制修订,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报技术体系。

第十七条 中心测报点的业务人员应当参加省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中心测报点从业人员数据库,定期、分区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一次轮训。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心测报点从业人员、乡镇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以及护林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实行中心测报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通报制度。采取中心测报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并通报有关结果。建立中心测报点监测预报信息化检查考核系统,动态报送和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通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监测预报责任制度,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职责,对出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报告不及时,或者谎报、瞒报、虚报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