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设指挥长1人,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1人,由主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名,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秘书长2名,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新乡日报社、新乡广播电视台、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气象局、新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新乡市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车务段、新乡供电公司负责人。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1.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修订《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火险形势、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3.2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级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3.2.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局、林业局、气象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 扑救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原则上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森林火灾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负责应对。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军队支援力量的调动、指挥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发生地县、乡级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林业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省界、省辖市界及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秘书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配合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500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火势持续蔓延、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本市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跨区域支援,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火灾扑救任务。
(3)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4)配合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部门负责火情前期处理,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火灾扑救;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或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各扑火力量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6.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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