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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公益林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的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127次

文件名称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公益林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的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林〔2019〕31号成文日期2019年2月21日有效性有效





各公益林管理有关单位:

在《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1〕138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公益林建设支出管理细则的通知》(豫林森补〔2012〕11号)文件中,有关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和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审批及验收规定是,“根据建设任务编制实施方案,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批准实施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公益林建设项目和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自查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016年以来,根据上级有关简政放权的规定精神,对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和公益林建设项目,省公益林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进行审批和验收,权限下放。现针对审批和验收权限下放后的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自主安排建设项目;

2、加强项目施工环节管理,竣工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对项目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电子、纸质档案,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3、省市公益林管理部门,以督导和巡查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4、在新的规定文件出台之前,《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中,有关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分配办法及分配比例仍然适用。

 

 

 

新乡市林业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