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林业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21:01 浏览次数:19042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推进我市林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林业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现将《新乡市林业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新乡市林业局

                                 2020年7月8日

 

新乡市林业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为规范我市林业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根据林业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林业开发、林产品加工和林业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将守信主体列入“红名单”,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林业行业从业主体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林业开发经营、林产品加工和林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涉林企业。

第四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林业行业“红名单”认定标准: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市、县林业行政检查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遵守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较好的。

第六条 林业行业“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报龙头企业、申请林业专项资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第七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市林业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林业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告。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可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市林业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评先评优、评聘龙头企业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按照要求限制申报林业重点项目、重点草原保护项目,限制使用国有林地、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参与林权流转,限制参与涉及林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等。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建议取消或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林业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林业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一票否决”情形的,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林业局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市林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退出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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