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林草种苗质量随机抽查工作的结果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20 09:20 浏览次数:15308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林草种苗质量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全市林草种苗质量随机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

根据新乡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要求,从全市办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及个人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14家,造林地块2块。

(一)“两证一签”办理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见附件:抽查企业问题清单)

1.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抽查的14家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能够持证经营。

2.林草种子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14家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6家按照要求使用标签,8家没有使用标签,原因是当年没有销售、调入苗木。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14家单位中7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7家没有建立。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抽检的14家单位中有5家已进行林木种苗自检。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4家单位无异地调入苗木。

(二)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对2个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2个小班,2个树种,均有许可证、检疫证、标签并且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的工作执行不彻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足,基层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淡薄。导致生产经营制度存在漏洞: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或未使用标签;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存在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无专人负责等问题;三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自检工作缺乏科学性、程序性、规范性。

(二)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能力弱。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管理的重点在基层,一些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不够重视导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种苗质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大力推广良种壮苗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要加大林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违法行为。

(二)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做到事前信用核查、事中承诺受理、事后承诺监管的具体流程,完善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要严格执行林木种子标签制度,正确印制、填写和使用标签;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种苗质量规范化自检工作。

(三)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造林良种使用的衔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种苗质量要求。造林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严把苗木质量关,禁止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苗木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与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不服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验收。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的苗木,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交易展会等活动进行常态化宣传。要加大对各级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科学正确、有效的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强整改,整改情况于2024年1月底前报送市林业局产业科。

特此通报。

 

 

新乡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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