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造林苗木质量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新乡市3市5县6区林木种苗质量随机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抽查对象和内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企业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包装、标签、广告情况。
2、造林企业
造林作业设计中对遗传品质和种苗质量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二)检测项目
苗木地径、苗高。
二、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造林企业。每个县(市、区)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企业和企业造林地不低于2个。
三、抽查方式
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林木种苗标签、生产经营档案、自检制度落实等情况,并对被查单位情况作出当场认定和意见反馈。
四、抽查及检测依据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二)检测依据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以及种苗采购合同约定标准。
五、抽查结果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本次随机选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人22家,造林地块18块。因疫情影响未抽检企业有牧野区新乡市红升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新乡市丰润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红旗区河南康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长垣市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长垣市古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封丘县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楸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四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新乡市盛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东天农牧专业合作社。实际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人9家,造林地块10块。
(一)“两证一签”办理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抽查的9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能够持证经营。
2.林木种子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9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6家按照要求使用标签,3家没有使用标签,原因是当年没有销售、调入苗木。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9家单位全部建立档案。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抽检的9家单位,有6家已进行林木种苗自检。其中:凤泉区河南亚华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卫辉市河南康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唐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3家单位没有开展自检工作。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9家单位林木种子来源清楚。
(二)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对18个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8个小班,9个树种。被抽查的18家单位(个人)均有许可证、检疫证标签,并且合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的工作执行不彻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足,基层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淡薄。导致生产经营制度存在漏洞: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或未使用标签;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存在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无专人负责等问题;三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自检工作缺乏科学性、程序性、规范性。
(二)作业设计及造林环节种苗质量把关不严。一是部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质量要求不高,遗传品质方面缺乏对种源、产地、品种等要求,播种品质方面缺乏根系指标,仅对苗高地径(胸径)提出要求。二是标签使用不规范。三是购销合同不规范。四是从外地购买的林苗木无检疫证。
(三)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能力弱。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管理的重点在基层,一些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不够重视导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个别市县许可证办理流程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出现填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种苗质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大力推广良种壮苗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要加大林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违法行为。
(二)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要严格执行林木种子标签制度,正确印制、填写和使用标签;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种苗质量规范化自检工作。
(三)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造林良种使用的衔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种苗质量要求。造林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严把苗木质量关,禁止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苗木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与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不服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验收。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的苗木,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各市县林木种苗执法系统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交易展会等活动进行常态化宣传。要加大对各级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科学正确、有效的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强整改,整改情况于2023年1月底前报送市林业局产业科。
特此通报。
新乡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