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名称 | 依据 |
1 | 对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修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2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1.【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8号,2006年3月23日公布)“各地、各部门要对所属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实施严格监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规范性文件】《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绿字[1996]7号,2009年5月13日发布)“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保护发展古树名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
3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通过)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3年9月27日通过,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
4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5 | 植物检疫检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第二款: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四条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
6 | 对全市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主席令第82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7 | 对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8 | 对扑救森林火灾费用支付的检查监督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9 | 林木种子产品质量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