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在林业领域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新林〔2025〕12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已将国家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0〕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林业领域信用建设,增强林业领城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林业领域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林业行业领域。
二、分级分类
根据《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已将国家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定期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评价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相应细分为A、A-、B+、B、B-、C+、C、C-、D九个等级。A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优秀;B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良好;C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一般;D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较差,全市林业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与其保持一致。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细化分级分类监管方案的,结合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林业行业标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
三、信用等级查询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将需要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名单统一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定期梳理企业名单后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统一提供相关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四、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四)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C+、C、C-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按照正常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实施行政监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审慎使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取得和行业准入;
(四)按照规定开展评先评优;
(五)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进行约谈;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新林〔2021〕126号)同时废止。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