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林业局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新乡市林业局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林业局
2020年10月9日
新乡市林业局信用承诺制度(试行)
为提高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提请办理涉及林业方面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它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企业及个人。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信用新乡”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名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由我局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局网站公布。申请主体可在我局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模板。
(二)组织承诺。资金申报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相关科室自行保管,并通过“信用新乡”进行上报,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附件:1.新乡市林业局政务诚信承诺书
2.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

豫公网安备 41070302000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