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明白卡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审批分类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物种范围)》,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河南省林业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除大熊猫、朱鹮、虎等10种(类)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河南省林业局批准。
根据原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人工繁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由河南省林业局批准。
(三)县级林业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流程
(一)大熊猫、朱鹮、虎等10种(类)
1.办理渠道
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中选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选择“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一项。
2.申请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文件;
(3)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4)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5)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3.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
(二)除大熊猫、朱鹮、虎等10种(类)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1.办理渠道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切换地区/部门”中选择“省林业局”,选择“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一项。
2.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所在县、市的现场审查意见;
(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5)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引种协议及证明出售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
(7)说明物种制品来源的材料;
(8)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9)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文件;
(10)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11)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3)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3.申请方式
(1)申请单位准备齐全除“所在县、市的现场审查意见”外的12项材料后,向场地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县级审查意见;若存在问题,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内容。
(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市级审核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申请单位;若存在问题,须一次性告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正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收到县、市两级的审查意见后,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向河南省林业局申请。
(三)“三有”野生动物
1.办理渠道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确定线下或线上办理方式。
2.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具体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咨询场地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豫公网安备 41070302000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