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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8756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好我市各类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站位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中,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深化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强化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公益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舆情动态,对公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回应,赢得人民群众更多支持和参与。

二、建立健全收容救护机构,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和《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河南省DB41/T1100-2015)》的要求,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均应建立一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由市林业局验收合格后,以新乡市绿化委员会和新乡市林业局的名义统一挂牌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市林业局明确“新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并协调新乡市人民公园利用其现有条件建立市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市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主要负责公众(单位)送交后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三、强化尽责意识,明确层级责任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接到求助(救护)电话或公众送交后,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转送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救护;对救护后能够适应野外生存条件的动物应及时(就近)进行放生(归),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和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要按要求逐级上报并做好处置工作。

四、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归)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收容救护的信息汇总,填写《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情况季报表》并上报新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服务中心。《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情况季报表》见附件。

五、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奖惩机制

对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积极参与野生动物救护的个人予以发放荣誉证书;对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市林业局将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实绩,适当发放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用品、用具;对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于2020年9月14日前,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负责人信息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上报新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服务中心。

(二)近期,市林业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信息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请各县(市、区)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联系人:冯晟林        联系电话:18638318790

电子邮箱:fhsglc@163.com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情况季报表

 

 

 

                                                   新乡市林业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