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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林业局关于 开展首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10067次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为培育壮大一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引导我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健康发展,新乡市林业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符合《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新乡市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条件要求,且自愿申报的单位。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较大、管理经营规范、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产业扶贫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并填报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要求负责对所辖区域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

(三)市级评审。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筛选核查,凡符合条件的报市林业局专家组评审认定。专家组认定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确认。对争议较大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后再明确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单位在新乡市林业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发布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并在官方媒体公布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次申报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发动、精心组织,确保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都能参加申报认定工作。

(二)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报送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材料原件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单位将取消认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目前已经是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参与本次认定工作。今后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将从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原则上不是市级龙头企业的,不得推荐参与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已被评为国家、省涉林示范合作社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四)各级林业部门要对认定的单位在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方面进行重点支持,在强林惠农政策及申报各级林业项目申报方面予以倾斜。

(五)申报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各单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市林业局财务科,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8月初进行评审,8月中旬公示认定结果。

联系人: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闫新房  电话:0373-2852327

        姜  魁  电话:0373-2852337

        田  橙  电话:0373-2852353

        邮  箱:xxsgjcbl@163.com

          市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

王亚杰  电话:0373-2852326

        邮  箱:lgb2852355@163.com

附件:1.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

法(试行)

2.新乡市农民林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试

行)

3.新乡市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