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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7 浏览:101次

文件名称新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林〔2018〕97号成文日期2018年6月7日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新乡市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林业局         

2018年6月7日        

 

 

新乡市市级

示范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文件精神,为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改革成果,促进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规范示范家庭林场的创建与管理,充分发挥家庭林场在现代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林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或流转的林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林场是指符合《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办法(暂行)》文件要求,并通过本辖区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家庭林场证书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林场,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依托合作社办家庭林场者,合作社需工商注册登记),从事林业专业生产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当地农村户籍、或回乡在林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领办、创办的家庭林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规模适度。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10年以上。

1.从事林木设施栽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要求,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

3.从事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林下养殖和种植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

4.从事森林景观利用和其他综合经营的,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 

(四)效益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林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

2.家庭林场或所依托合作社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家庭林场证书及复印件

5.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6.经营面积位置图,地理坐标。

7.林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获得的奖励(奖牌、奖状、奖金等)、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或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市、区)林业局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报市林业局复审。

(三)评审认定。市林业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新乡市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新乡市示范家庭林场”称号。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市示范家庭林场每两年接受一次监测,检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市级示范家庭林场,优先获得林业发展项目的支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家庭林场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示范家庭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林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林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林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