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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85次

文件名称新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林〔2018〕108号成文日期2018年6月27日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规范和引导我市重点涉林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市林业局                

2018年6月27日              





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规范和引导我市重点涉林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壮大我市绿色GDP。同时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形成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参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豫林产〔2010〕171号文印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

1、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商品用材林200亩以上,花卉苗木5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100亩以上,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亩以上,野生动物驯养(养殖)50头或100只以上。

资产总规模80万元以上,年产值8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户以上。

6、其他。对于那些虽然规模不大,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有力地促进当地林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也可推荐其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

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同类企业,产品有专利证书的优先。

6、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20户以上,联结基地3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经营销售档案齐全,服务周到,客户满意;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三)林(副)产品交易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规模200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额400万元以上,其中林产品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

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500亩以上,带动农户在40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交易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商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不欠税、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四)森林旅游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亩以上,特色观光休闲园区面积1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

(五)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

产的产品有专利支撑,属高新技术产品,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简介,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规模、效益,在当地林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及获奖情况(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种苗企业)复印件各一份(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四)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对原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3年);

2、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3年);

3、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六)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企业由市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 通过评审的林业企业名单,在新乡林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认定企业,并颁发证书(牌子),作为市林业局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市财政林业产业引导资金及相关扶持政策。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林业局调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七条 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林业局予以确认。

企业被兼并后需要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

第八条  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市林业局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九条 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定期监测。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新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见附件2);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 20日前报市林业局。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四)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五)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林业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申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