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新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民林业合作社市级 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新林〔2018〕109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6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新乡市农民林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林业局
2018年6月27日
新乡市农民林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3〕10号),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运行管理规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原则上成立运行1年以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四证齐全。有鲜明的合作产品和专业经营项目。
2、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4、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规章制度。办公场所挂有醒目的合作社名称牌,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组织机构名单、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理事长及理事会职责、监事长及监事会职责和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社员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上墙。
5、档案管理规范,合作社成员情况、章程文本、会议、培训记录、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资料保存整齐完整。
二、财务管理规范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或财务代理人员。
2、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的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5、应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软件,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实现会计电算化。
6、自觉接受当地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规模大带动能力强
1、成员人数20个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20%。
2、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10年以上。从事林木设施栽培和苗木花卉种植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要求。
(一)从事林木设施栽培的,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二)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
(三)从事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林下养殖和种植的,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
(四)从事森林景观利用和其他综合经营的,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
四、服务能力强
1、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提供技术服务和品牌营销、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与社员签订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协议,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
3、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信用良好,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