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布。
2021月12月10日
新乡市林业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行政执法主体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小于200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引导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2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林木良种已达到计划的90%以上不足100%,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 |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