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新林〔2025〕1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8日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砍伐古树后备资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下,未造成树干、树根断裂的;②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1株,造成树干、树根断裂或死亡的;③其他轻微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上6株以下,未造成树干、树根断裂的;②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上,造成树干、树根断裂或死亡的;③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6株以上,未造成树干、树根断裂的;②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6株以上,其中,造成3株以上树干、树根断裂或死亡的;③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迁移、砍伐三级古树名木造成损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迁移、砍伐二级古树名木造成损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迁移、砍伐一级古树名木造成损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截除树木主干、断根、剥损树皮;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截除三级古树名木主干、断根、剥损树皮的;②在三级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截除二级古树名木主干、断根、剥损树皮的;②在二级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①截除一级古树名木主干、断根、剥损树皮的;②在一级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攀爬、折枝、刻划、钉钉、擅自修剪枝干;悬挂重物、缠绕树体、架设电线,使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 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对古树名木攀爬、悬挂重物、缠绕树体等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对古树名刻划、钉钉、架设电线,使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等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对古树名木折枝、擅自修剪枝干等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标牌;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标牌的,处一百元罚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毁损三级古树名木保护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毁损二级古树名木保护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以上4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毁损一级古树名木保护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的”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直接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的,处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直接施工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断根、剥损树皮、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造成古树名木严重损害或者死亡。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事项,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豫林办〔2022〕120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
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