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新乡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保护修复奖励和终身追责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新林〔2021〕117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9号)要求,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湿地保护修复奖励和终身追责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湿地相关法律法规
多年来,我市积极推动湿地保护工作,建设了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辉县共海省级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的湿地,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二、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湿地范围内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四)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五)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表彰湿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乡市林业局
2021年12月7日